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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11:58?出處 綜合北晚新視覺
女子23樓扔下3塊冰被判刑:2021年3月5日,安徽合肥包河區法院公布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一女子從23樓扔下3塊冰箱清理出來的冰塊,被判刑6個月,緩刑1年,罰金5千元。
2020年9月,吳某某清理冰箱時,明知其住處樓下為人行道,為圖方便先后三次拋下冰塊,被行人發現。吳某某被判刑6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五千元。這是3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生效以來,安徽省內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
高空拋物現象屢見不鮮,今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當天,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高空拋物入刑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拋物”行為首次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對于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溧陽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覺遵守,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防范高空拋物,是一項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程
對于“高空拋物罪”入刑法,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此前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中對于高空墜物民事責任都是有規定的。“但是隨著類似事件不斷發生,比如說嬰兒被高空墜物砸傷致死事件,民法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那么就在刑法上作出規定。”
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副主任劉玲認為,此類案件存在兩難——取證難和尋找侵權人難,被害人僅憑私力很難獲得法律救濟,需要公安、司法機關等公權力介入,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
劉玲稱,“高空拋物罪”設立之前,刑法相關規定也會對高空拋物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比如根據其情節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以后高空拋物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的同時,也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許浩也提到,“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于‘高空拋物罪’。”
許浩認為,以前人們所認為的高空拋物只是個道德行為,最多只是承擔賠償責任。“現在這一行為可能是構成刑事犯罪,將會讓一個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有一個評估,對他解決自己的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和作用。”
在劉玲看來,刑法規定的是最嚴厲的法律處罰,有一定震懾作用,可以讓部分潛在的犯罪分子對刑罰畏懼,而不敢以身試法,對人們也有教育、引導作用。“新設高空拋物罪,更大作用是警示作用,震懾潛在犯罪分子,起到犯罪預防效果。”
“防范高空拋物,是一項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程,不僅需要司法機關提供法律保障,還需要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其中。多部門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才能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劉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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