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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0 10:15?出處
大江網訊 見習記者秦海峰報道: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5月8日,大江網記者接到市民董先生的投訴。董先生說,自己從4月1日起臨時租用灣里翠園文化公園的場地展銷瓷器,5月8日是最后一天,誰料“天降橫禍”,價值20萬元的瓷器被一棵倒下的大樹砸成碎片。董先生向灣里園林管理所反映要求賠償,卻被告知“你去找天賠償吧!”
天降橫禍 20萬元瓷器成碎片
董先生是九江市都昌縣人。4月1日,董先生租用位于南昌市灣里區的翠園文化公園三期200平方米用地展銷瓷器,到5月8日為止,共計38天。就在合同到期準備收場時,8日晚上7時左右,一棵大樹突然倒下,將一個展區的瓷器壓成碎片。
據董先生介紹,這些被砸的瓷器,市場價在20萬元以上。事件發生后,董先生找到翠園管理所相關負責人,要求賠償,遭到拒絕。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后發現,倒下的樹冠剛好倒在一個瓷器展區內,展區的高中檔各類瓷器被砸成碎片,現場一片狼藉。
翠園管理所:“你去找天賠償”
9日,翠園管理所相關人員三次準備強行清理現場,均被董先生制止。據董先生介紹,本來翠園管理所的一位李姓負責人答應,請相關部門對損失進行定損,然后賠償,但是不知為何,這位負責人突然變卦,拒絕賠償。
“他(翠園管理所李所長)說這是天災,并指著天說,讓我找天去賠償。”董先生無奈地說。由于當天是周末,直到記者發稿時還無法聯系到這位管理所的李所長。
據當地居民介紹,這棵倒下的大樹樹齡在30年以上,早在前年翠園的一次維修中就被鋸斷了大部分的根部,早已“底氣”不足。一旦遇有大風天氣,頭重腳輕,根基不穩,大樹傾倒在所難免,沒傷到人已是萬幸。
法律明文規定 管理所難逃其責
對此,華邦律師事物所吳躍明律師表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明文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對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中也明文規定,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此案中,能證明倒下的大樹已經存在傾倒的危險,責任自然應當由翠園管理所來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損失的多少應該由權威部門來對損失進行定損。然后,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吳躍明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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