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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16:08?出處 人民網
猥褻少女拘留15天:茂名市電白縣觀珠鎮政府農業辦一名50多歲職員猥褻12歲少女,觀珠派出所對猥褻少女的男子處以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太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猥褻少女拘留15天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目前已介入偵查,并對嫌疑人廖某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王俊霞 電公宣)
50多歲職員猥褻12歲少女經過
婷婷在緩緩地說著事情的經過。
12歲女孩還是女童還不是少女,卻被50多歲的男子猥褻,好在小姑娘機智,要不然后果不堪設想了。
案發時間是7月20日:剛讀完小學五年級的小女生吳小娟,遭遇50多歲男子猥褻。案件嫌疑人廖某材今年50多歲,是觀珠鎮政府農業辦的一名職員,在金竹園村辦了一間養豬場,還兼營沉香生意,雇傭童工種沉香。
廖某材的養豬廠離吳小娟外婆家約300米路程,每天都有七八個童工在幫忙種沉香。干活的第一天,吳小娟就賺了近10元,不禁樂滋滋的。到了7月20日下午4:30分左右養豬場里只有12歲的小女孩和廖某,吳小娟終于干完了活,便向廖某材要3元的工錢。廖某材竟大方給了她8元。給完錢后,廖某材又取來毛巾殷勤地幫她擦干凈雙手的污泥,然后突然吻她的手!年幼的吳小娟還未反應過來,就被廖某材一把抱進了養豬場那間小屋里的床上,對她的胸部又親又摸,甚至將手伸進她的牛仔短褲里……那一刻,吳小娟才終于意識到了什么,情急之中,她努力掙脫對方的手,說:“我媽媽在找我,我先回去了。”廖某材還不死心,他拉住她說:“明天再來這里吧,我給你10元,不,給你50元,你什么活也不用干。”為了脫離險境,聰明的吳小娟便假裝答應,然后逃出了養豬場……
12歲的小姑娘機智逃離魔爪,要不然后果真的不堪設想。
猥褻少女拘留15天:12歲女孩沒有告訴家人著急報警
往事不堪說,在記者采訪時婷婷不時雙手捂臉。
12歲小姑娘吳小娟遭遇猥褻后,回到家已是5:30了,她母親喊她吃飯,小姑娘說:“我沒空,我要打110報警!”當時,女孩的母親以為女兒只是開玩笑,便沒有當真。后來,吳小娟就躲在房間一個勁地哭,然后找來外婆的手機報警,再和表哥們前往觀珠派出所報案。
當時,吳小娟所做的這一切,12歲女孩吳小娟母親、外婆都被蒙在鼓里。直到派出所把嫌疑人捉到后,才打電話通知她們,她們這才知道這個未成年的小女孩遭遇了什么。女孩母親說:“當天晚上,我就帶著女兒去觀珠醫院檢查,結果發現女兒下陰紅腫還破裂出血了!”。
派出所:猥褻少女拘留15天,問題不嚴重
負責該起猥褻少女案件的觀珠派出所教導員戴飛告訴記者,受害人報案當天,派出所已請廖某材到所里詢問,對于自己的行為,廖某材供認不諱。
問及案件的進展和處理方式,戴飛則表示,廖某材行為屬于猥褻婦女行為,由于猥褻少女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只屬于治安問題,并處以15天的拘留。
猥褻少女拘留15天處罰太輕,已經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象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吳某某下陰紅腫還破裂出血了”,廖某材的行為很明顯不屬于治安問題,將12歲的小女孩吳某某“抱進養豬場一間小屋里的床上,對她的胸部又親又摸,甚至將手伸進她的牛仔短褲里……”,廖某顯然涉嫌強奸幼女罪。
犯罪嫌疑人廖某被刑拘,也終于對“猥褻少女拘留15天”的荒唐處罰做出正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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