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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20?出處 綜合重慶晚報
重慶市彭水縣一名女子婚前索要保證金,兩年后離婚,女子拒絕歸還5萬元保證金,小軍將前妻小美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婚前索要保證金以及婚前協議無效,最后,判決女方返還婚前保證金。
2013年12月,彭水縣小軍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年齡小一點的女子小美。經過幾個月戀愛,急于結婚的小軍向小美求婚。小美經過考慮后也表露了自己的擔心,怕小軍今后變心拋棄她。小美向小軍提出,為了不讓小軍今后有變心離婚的念頭,同時也讓自己有一個保障,要求小軍向她支付5萬元婚姻保證金。小軍急于結婚,答應了小美的要求。
兩人還為此擬定了一個婚姻保證協議,內容為:“如要結婚,男方應向女方支付5萬元婚姻保證金;今后如男方先要求離婚,則無權要求女方返還該保證金;若女方要求離婚,應向男方支付10萬元……”。之后,小軍向小美的銀行卡中轉賬5萬元。
2014年8月,兩人登記結婚。
男子提出離婚,打官司索要保證金
結婚頭幾個月,雖然雙方生活中不時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總的來說還算和睦。
幾個月后,小軍和小美的感情就開始出現破裂,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吵不休。最終,小軍決定分道揚鑣。
2016年3月,下定決心離婚的小軍向彭水縣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自己與小美離婚,并要求小美返還當初給她的5萬元婚姻保證金。
法院開庭時,小美表示同意離婚,但由于是小軍先提出來要離婚,按照結婚時簽訂的婚姻保證協議,小軍無權要求自己返還婚姻保證金5萬元。
“當初是為了早日結婚,迫于無奈才給的這筆所謂的婚姻保證金。”小軍告訴法官,當初之所以簽下婚姻保證協議,確實有小美逼迫他簽協議的意思,也就是不簽協議不給錢就不結婚。之后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
“我沒逼她。”小美反駁說,是小軍自愿要給她這筆錢的,現在反悔是蠻不講理。
婚前索要保證金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法院判返還保證金
承辦該案的彭水縣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軍與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應當依法判決小軍與小美離婚。
法官稱,小軍與小美簽訂的婚姻保證金協議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雖然雙方是自愿簽訂,誰也沒有強迫誰,但仍屬無效協議,因為婚姻不能被錢綁架。小美應向小軍全額返還婚姻保證金5萬元。
由于當事雙方都不愿意和解,近日,彭水縣法院作出判決,女方返還婚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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