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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3 13:08?出處 溫州網–溫州都市報
明知朋友酒駕 搭順風車有責任
9月17日是一審判決后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承擔25%的賠償責任,張三(化名)很無奈,但沒有提起上訴。29歲的張三是永嘉人,一年半前的那場聚會讓他刻骨銘心。
2008年11月22日晚,李四(化名)約朋友張三一起吃飯,席間兩人都喝了一些酒。隨后,他們又叫來幾個朋友,繼續吃飯。
飯后,李四開車先后送其他幾個朋友回家,然后繼續開車載著張三從永嘉縣甌北鎮駛往清水埠方向。途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張三受傷,李四喪生。
事故發生后,交警經調查認定駕駛員是李四,因其操作不當,負事故全部責任。然而,令張三和朋友們意想不到的是,李四家屬向他們追究責任。
張三在法庭上說,當晚請客吃飯的是李四,開車送大家回去,也是李四提出來的,他只是搭了順風車。自己沒有任何過錯,憑什么要負責?
其他幾個朋友則說,事故發生在他們下車之后,跟他們一點關系都沒有。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當晚張三和李四喝了酒。其他幾個朋友加入聚會后,大家都沒有喝酒,故不知道李四是否喝過酒,而且事發前已經下車,法院認定其他幾個朋友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張三明知李四喝了酒,卻未制止其駕駛機動車,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他對李四的死亡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55970元。
永嘉法院孫聰碧是經辦此案的法官。他說,此案判決嚴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對社會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這說明同車乘客不得縱容司機違法駕駛。
孫聰碧解釋,被告張三與死者李四共同喝酒,但酒后對李四駕車行為卻不加以制止,顯然有縱容司機違法駕駛之嫌,其放任危險后果發生的行為顯屬不當,故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孫聰碧認為,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在民事賠償中酒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已經勸阻而對方不聽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朋友主動代駕 被代駕人有責任
"喝幾杯啤酒沒事的,大不了我來替你開車",在酒桌上,經常有人這樣勸酒。然而,一旦出了事,雙方都要為此付出代價。
今年8月,平陽王五(化名)為朋友錢六(化名)代駕出車禍死亡,車主錢六受傷且被交警認定無責。法院一審判決:錢六要為王五之死承擔20%的責任,賠償其家屬經濟損失7萬多元。
2009年6月21日晚,王五與朋友錢六等人在平陽縣水頭鎮某酒店喝酒至次日凌晨1時多。之后,王五駕駛錢六的轎車一起回家,途中與一輛貨車相撞,王五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錢六受傷及兩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平陽縣交警經調查認定,王五醉酒駕駛且未使用安全帶,承擔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錢六無責任。
隨后,死者家屬將貨車司機及其所有人、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法院審理確認,死者家屬的合理損失約為58萬元。根據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死者家屬獲賠約21萬元。
死者家屬認為,錢六明知王五已經醉酒,仍讓其無償代駕,存在嚴重過錯,應對其損失未獲得足額賠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他們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錢六賠償剩余的約37萬元差額。
法院審理認為,王五為錢六駕車運客的行為符合幫工的法律特征,應當認定為幫工關系。雖然錢六在交通事故認定中不負責任,但王五因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錢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五在該起事故中醉酒且未系安全帶駕駛,負事故主要責任,屬重大過錯,應減輕被告錢六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認定,對于死者家屬主張未獲賠償的約37萬元損失,王五應自負主要責任,被告錢六承擔20%比較適宜,遂依法判決錢六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7萬多元。
請公司或私人代駕 責任有爭議
酒宴散場后,請"代駕公司"專人代駕,萬一出現交通事故,責任歸誰承擔?
市區首個專業"代駕公司"誕生于去年8月。該公司發起人潘海祺說,目前公司派員替人代駕,事先都要與請駕人簽訂一份書面協議。如果開車過程中闖紅燈或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均由公司負責。
據悉,目前市區專業"代駕公司"員工在代駕過程中,尚未出現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例,但外地時有發生。
今年3月,北京陳某因醉酒無力駕車,經電話聯系,由專業代駕公司指派司機趙某為其代駕。雙方口頭約定了代駕費用。不料,趙某在開車過程中撞死行人李某。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責任。
此后,李某家屬將代駕公司、請駕人陳某、駕車人趙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約20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代駕公司員工趙某在履行職務活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代駕公司承擔,遂判決代駕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合理費用10多萬元。
法官認為,汽車代駕行為是一種新型的承攬法律關系。司機趙某履行代駕職務行為致行人死亡,應由身為承攬人的代駕公司承擔損害賠償之責。陳某不能算是司機趙某的雇主,因此,陳某依法不對趙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專業"代駕公司",市區還出現一些私人代駕。有律師認為,如果請私人代駕,兩者就構成了一種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也就是說,如果本案中陳某請私人代駕,司機在開車過程中撞死行人,陳某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不過,各地司法系統對上述觀點,還存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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