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0-22 15:59?出處 溫州網
溫州二手房交易不成功 不存在二手房交易中介費的問題,二手房交易沒有成功,就不存在中介費問題。"跟上家簽訂合同的二手房房子,被多家房產中介轉手買賣,最后導致我和上家買賣不成功,可是溫州二手房交易中介還是向我要高額中介費。"近日,溫州市區楊女士,向溫州網記者反映,遭遇了房屋買賣的不幸經歷。
楊女士說,9月12日,她父親因急于買房,獨自從縣里跑到市區飛霞路看房。通過位于府前街的"168寶誠置業"的中介人員伊某介紹,與二手房的賣主戚某簽訂購房協議,并把六萬五千的定金直接轉賬到戚某賬戶。
當天下午楊女士看到定金協議以后,對房子表示不滿意,并發現定金協議中有些條款太不合理,比如二手賣主跟一手房東還沒有正式辦理過戶手續,二手賣主還要求楊父在辦理過戶手續前為二手賣主提前歸還90萬的按揭金額等,立刻提出了異議。
這不久,9月25日,二手房子的賣主戚某突然表示不愿意賣出該房產了,愿意支付雙倍違約金。于此同時。寶證置業中介人員告訴楊女士,雖然買賣不成,她父親根據協議里的條款需要支付買賣雙方的中介服務費一萬八千元整。
楊女士說,二手房東違約可能是,由于當時房價上漲很快,二手房東,跳過她將房子賣給下家了。楊女士認為,違約不是她造成的,交易不成功不是她造成的,因此她表示不會支付這個中介費用。而且她認為,她父親與中介簽訂的是格式合同,屬于霸王條款。
寶證置業中介的工作表示,戚某違約的事情,不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的過程。根據原先簽訂的合同,楊某是違約的受益方,應當向二手房交易中介支付一萬八千元的中介費用,這種說法到底對不對?有沒有法律依據?
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盛少林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二手房交易中介未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無權主張傭金即中介費。
而其居間協議里制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溫州二手房交易中介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了己方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義務,使得二手房交易中介方無論是否促成交易,都能獲得中介費或相當于中介費的報酬,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64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因此二手房交易中介無權來主張中介費或者違約金。二手房交易中介最多只能按照《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文“”來源:http://m.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35334.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溫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