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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17:18?出處 溫州商報
來源溫州商報溫州新聞 繼浙江省首例“醉駕入刑”案判決后,昨天上午,樂清法院又審理并當庭判決了四例“醉駕”,同樣是醉駕,溫州樂清法院對四名醉駕者分別不同的判決結果。四名男子分別被判處拘役兩個半月至四個月不等徒刑,并處2500元至4000元不等罰金。據悉,這四名男子體內的酒精含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判決結果。
昨天8點30分,因為在樂清柳市、樂成等地醉酒駕駛,葉某、胡某、范某、魏某一起站到了樂清法院的被告席上。庭審期間,當審判長大聲問他們對事實有沒有異議時,他們均表示沒有異議。由于他們快速認罪,法庭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整個庭審過程只持續了近一個小時。當天,當地交警、運輸公司駕駛員等百余人旁聽了此案。
樂清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員指出,同樣是醉酒駕駛,四人獲刑不一致的原因跟他們被查處時體內的具體酒精含量及有無駕駛證等情節有關。四例已審結“醉駕”中,范某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了215mg/100ml,他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被判處拘役兩個半月的魏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9mg/100ml,而獲刑最重的胡某則屬于無證駕駛。
浙江井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素麗認為,同樣是醉駕,獲刑卻不同,這充分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作出了裁決。除了體內酒精含量、有無駕照會影響醉駕量刑幅度外,醉駕路段、有無逃逸情節、是否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后果等均會影響量刑。
本文“”來源:http://m.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37130.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戚祥浩 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