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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16:32?出處 中國新聞網
溫州紅十字會出納陳某,女,擔任溫州市紅十字會出納職務期間,挪用紅十字會善款126萬,挪用的公款用于償還甌北一處房產的貸款和生活開支,溫州鹿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年半。
中新網溫州7月22日電 溫州市紅十字會一名女出納在5年時間里挪用公款126萬多元,用于店面還貸和家庭開支。東窗事發后,輿論一片嘩然,溫州鹿城法院日前審結此案,陳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2005年,28歲的陳某作為計劃內臨時工,進入溫州市紅十字會擔任出納職務。2005年12月,陳某收到一筆8000元的社會捐款后,起了私心,她沒有按規定上繳,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從此她便一發不可收拾。
陳某交代,其在擔任紅十字會出納的5年時間里,通過領取備用金和不及時上繳捐款的形式,將單位的公款挪為己用。剛開始挪用的的次數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會捐款較多、款項往來增多,陳某挪用的頻率就變得頻繁了。關于挪用的126萬多元公款的用途,陳某稱一部分用于甌北一處店面每月3800元的還貸,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開支和消費。
2010年10月,陳某得知有關部門將要審計賬目,這才慌了神。溫州市紅十字會此時發現賬目收支有問題,開始查對賬目,陳某遂主動向單位交代了犯罪事實,并在逐步對賬過程中,分十幾次將挪用的錢款及利息歸還單位。
審計部門在審計賬目時發現問題,經溫州市紅十字會領導要求,陳某書寫了一份關于挪用錢款的情況說明,紅十字會把該情況說明交給審計部門,審計部門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
據公訴機關指控,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在法庭上說,在單位賬目審計前,她已向單位領導交代了挪用錢款的事實。
陳某辯護律師提出陳具有自首情節,另認為溫州市紅十字會是社會團體,而陳某是臨時工,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法院審理后認為,溫州市紅十字會是受市政府領導聯系的人民團體,陳某自2005年至2010年在市紅十字會擔任出納,屬于工資由市財政撥款的計劃內臨時工,負責處理用于救災、搶險等款物,應認定為在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關于是否構成自首,法院認為,陳某是在審計部門發現問題后,經市紅十字會領導要求,書寫了情況說明。之后紅十字會把該情況說明交給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再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結合該份說明的內容,可知陳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單位能對其從輕處理,主觀上沒有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下并接受審查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法院鑒于陳某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依法從重處罰;另考慮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遂對陳某作出上述判決。
溫州紅十字會出納挪用公款,而且挪用的是社會募捐的善款,盡管已經償還挪用的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溫州鹿城法院從嚴從重判決,溫州紅十字會出納千不該萬不該挪用社會善款,被判處6年半有期徒刑,罪有應得。
本文“”來源:http://m.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38057.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李飛云 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