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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 17:19?出處 綜合中華網
開水潑女顧客案續
開水潑女顧客案續:2015年8月24日,溫州第一橋火鍋先生服務員開水潑女顧客案宣判,11月3日,法院判決火鍋店老板賠償23.7478萬元,開水潑女顧客的服務員被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2015年8月24日晚,浙江省浙江省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區第一橋火鍋先生店用餐,因與服務員朱某發生糾紛,被朱某用開水澆頭受傷。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服務員朱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經鑒定,林女士的傷殘等級為七級。
林女士認為,她作為顧客前往火鍋店就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受傷,且服務員朱某系火鍋店雇傭的員工,其經濟損失應當有火鍋店、火鍋店的經營者徐某賠償。
被告火鍋店及經營者徐某主張,林女士出院時,他們已經支付了8000元款項作為后續治療費用,并暫付了20萬元賠償款,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減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療的醫療費系不必要的費用,應予以剔除。
鹿城法院認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醫院治療發生的門診費用有相應的病例作證,且該醫院系國內知名美容整形醫院,因林女士系年輕女子,傷后遺有面部及頸脖部疤痕,上海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認定。
同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016年11月3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先生”店(經營者: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林女士人身損害賠償金23.7478萬元,如果林女士后續再產生相關的必要費用,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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