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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23:56?出處 溫州網-溫州都市報
溫州醫學院林垂銘受賄案在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林垂銘原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新院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原主任兼附一醫基建科原科長。同案被起訴的還有他的朋友陳建民、梁紅光。林垂銘,男,58歲。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間,林垂銘在負責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新院區招標代理公司和相關工程的招投標工作期間,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巨額賄賂。涉案金額達人民幣397.2萬元。法庭未當庭判決,合議庭將在審理后擇日宣判。
2007年,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遷建工程門急診醫技病房綜合樓建筑安裝03標段施工項目對外招標,鄭某(另案處理)為了使掛靠在其名下的4家企業中任何一家中標,通過陳建民找到林垂銘,林垂銘承諾盡量幫忙。鄭某允諾給林垂銘、陳建民240萬元作為好處費。在該項目評標過程中,林垂銘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開標,后掛靠在鄭某名下的廣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至案發,鄭某陸續支付給陳建民現金165萬元,林垂銘從中分得100萬元。
2009年,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新院遷建工程復合保溫裝飾鋁板材料對外招標過程中,在林垂銘的授意下,由其朋友梁紅光出面與北京超達公司蔡某商定,如超達公司在該項目上中標,即支付給林垂銘、梁紅光150萬元作為"提成"。因案發,林垂銘、梁紅光未實際取得這筆賄賂,屬犯罪未遂。
公訴機關另查明,林垂銘在對外招標過程中,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姜某、林某等人的賄賂6萬元,收受浙江某招標集團分公司張某價值1.2萬元的財物或現金。
在庭審過程中,林垂銘對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部分犯罪事實有異議。
林垂銘辯稱,起訴書中指控他第一筆受賄款100萬元,但他事實上只收了80萬元的好處費,另20萬元屬于借款。
"這20萬元是我于2006年2月向陳建民借的買車款,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新院區招標工程于2007年才開始,所以這筆錢不應該納入受賄款總額內計算。"林垂銘說。
同案審理的陳建民表示,這20萬元已算在林垂銘的好處費中。
"陳建民,你們在收受鄭某的好處后,有沒有商量怎么分配?"公訴人問。
"從來沒有,都是我一點點給他的。"陳建民答。
"那么這20萬元是否包括在林垂銘的好處中?"公訴人問。
"20萬元應該包括在內。我們事先已經談好的。"陳建民答。
"具體金額是怎么分配?"公訴人問。
"2007年,我第一次給了林垂銘70萬元好處費,他還了我20萬元當還款,此后我又先后兩次給了他總計30萬元好處費。"陳建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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