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99年6月的上海綠鴿皮件有限公司,一直研制、生產并銷售“高哥”牌男式內增高皮鞋,并于2001年取得“高哥”的注冊商標。綠鴿稱:其至今已擁有6個生產基地,年生產量達數十萬雙,全國設有600多個銷售點,“高哥”已成為內增高鞋的代名詞。而被告高哥公司卻在明知原告“高哥”鞋已經在市場上形成知名商品后,以“高哥”為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并且擅自使用近似的宣傳手冊、廣告以及皮鞋包裝等。同時在互聯網上有意混淆與原告“高哥”鞋的區別,致使消費者誤認為兩者是同一商品。
而高哥公司則認為:他們公司名稱是合法注冊的,其有權使用自己的名稱,而且在廣告及皮鞋盒上也標出自己的商標及企業名稱,其行為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法院認為:“高哥”牌皮鞋之所以被認定為知名商品是因為綠鴿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時間長,廣告投入多,持續時間長,已經有了相當的影響范圍。而被告高哥公司在明知原告以“高哥”為注冊商標在先的情況下,通過對字號的突出使用,使用與原告近似的商品包裝等一系列行為,以此達到混淆兩者商品的目的,此行為已經形成不正當競爭。
黃浦法院昨天作出判決:高哥公司停止使用與綠鴿公司的“高哥”近似的包裝、宣傳資料等,并且向綠鴿公司賠償15萬元人民幣,并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
“真假高哥是一起典型的注冊商標和企業字號發生沖突的事件,也凸現出我們工商注冊和商標注冊不聯網的問題。”黃浦法院知識產權庭長錢光文告訴記者:對于此類案件的判決,采用的是“保護在先”原則。(記者 郭穎 實習生 金晶)